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宁市游泳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NANNING SWIMM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N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宁市内游泳爱好者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游泳工作者、运动员和游泳爱好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游泳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培养竞技体育人才,加快南宁市游泳运动技术的发展,为南宁市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宁市体育局和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62号南宁市体育局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宣传和普及游泳运动,组织全市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游泳锻炼和活动,促进人民群众身体素质的提高;
(二)组织或协助举办本项目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训练科学化,加快南宁市游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与发展。
(三)增进与各市、各地区以及境外游泳协会、组织的友谊,选拔、推荐和组织队伍参加区内外各类游泳水上项目比赛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举办或协助举办全市、全区、全国性各级、各类游泳(包括游泳、跳水、水球、水上救生、冬季游泳、潜水、公开水域)竞赛、训练、培训工作;
(五)审议本会裁判员、教练员及从业人员的考核、评选和晋级事项;
(六)协助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全区、全国性各级、各类比赛;
(七)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与规范全市游泳行业相关领域的运行、技术操作;
(八)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与规划游泳池馆建设,以及指导泳池水质、卫生管理;
(九)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游泳和水上裁判员、教练员、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十)开展与游泳和水上项目有关的活动运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游泳和水上市场的开发和业务指导;
(十一)在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下,为会员申报游泳和水上项目相关证件的报批手续提供指导和服务;对非会员申报游泳和水上项目相关证件进行指导。
(十二)为会员参加游泳运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市、本行业游泳运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的开展,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法定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构,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主席、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